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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麗麗
  湖北省公安縣多名新婚夫婦近日向媒體反映,在該縣登網站優化記結婚時,他們“被要求”進行宣誓,並繳納198元“宣誓費”。
  新華社記者在公安縣婚姻登記處看到,一進門就是辦理櫃臺,左側是一間約20平方米的辦公室。幾位此前辦理過登記的新人租房子告訴記者,工作人員要求他們先在此房間進行宣誓,並錄下刻為光盤,加上一個裝結婚證的盒子、一本婚育書籍以及照片,一共收費198元,當地人稱之為“宣誓費”,交完之後再去辦理結婚證。當地有關負責人表示,收費是一家名為金喜緣婚姻服務中心的企業行為。
  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有權引導新人交費宣誓嗎?已經繳納的“宣誓費”能退當鋪回嗎?記者採訪了全國人大代表、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伙人蔡學恩和廣東省法學會港澳法學研究會理事李軍。
  不該引導而應告知找房子:婚姻登記處的越位與失職
  “面膜對公民來說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對行政機關來說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蔡學恩告訴記者,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構的法定職責是什麼,法律的規定非常清晰。引導新人進行宣誓這樣的職責有嗎?顯然沒有!
  不但不能引導,而且還必須不厭其煩地告知,宣誓與登記無關。蔡學恩說,婚慶公司與婚姻登記處的位置非常靠近,很多人將其看成“一體”,那麼婚姻登記處就有義務讓前來登記的新人清晰地瞭解那就是一個公司、交費宣誓不是結婚登記的前置程序。在履行告知義務後,新人願意消費的,是他們的自由,而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履行不全面、不夠格的話,導致公眾產生了誤解,婚姻登記部門就要承擔過失責任。
  誤解如何產生:包裝成行政“指導”騙取信任
  新華社報道稱,企業收費點與婚姻登記處同在一個大辦公室,沒有嚴格“分開”,導致部分群眾誤解為民政部門在收費。
  為何會產生誤解?李軍的分析是,兩家單位位置上的“一體化”造成公眾認識上的混淆、登記員的引導行為則讓公眾感覺到這是在“行政指導”,而當新人有了這樣的誤解,就會乖乖交錢。
  李軍認為,這種所謂的“行政指導”於法無據,所以無效。據公安縣提供的數據顯示,今年1至10月,該縣共辦理婚姻登記8833對,辦理有償服務的有1942對。李軍認為,已經交了宣誓費的群眾有權要求全額退款。
  而事實上,婚姻登記是國家法律賦予婚姻登記機關代為履行的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其中不涉及任何的行政指導成分。
  私設名目、企業代收:如查證屬實將究刑責
  同在一個大辦公室,登記處的工作人員負責引導……讓老百姓產生了企業與行政機關搞在了一起,背後有“共同利益”的聯想和質疑。
  蔡學恩稱,監察部門應當介入調查。即便沒有利益鏈存在,經營活動與行政行為性質不同,也要做明確的區隔。如果查出來有利益聯繫,那就是非常嚴重的問題。亂收費是指行政機關本身巧立名目收費,而與外面的企業公司聯合起來收費,這就可能不只是“亂收費”,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李軍稱,正如老百姓所懷疑的,這家登記處有私設收費名目讓企業代收之嫌,可能存在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鏈條以及個別人的腐敗行為,相關部門應儘快查清處理。這一看似荒謬的事件給行政機關敲響了警鐘:一是,必須依法行政,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二是,任何行政權力都不能作為謀取利益的工具,行政機關不得利用自己的行政權力和行政身份,獲取額外的利益;三是,任何人都必須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買單,行政機關也是如此。因錯誤的行政行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追責中相應的負責人員不該“置身事外”。  (原標題:結婚“宣誓費”可要求全額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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